为切实做好博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环境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参照《辽宁大学2023年博士研究生(普通招考)复试录取工作办法》,制定本细则并组织实施。
一、复试资格的确定
(一)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环境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下各招生专业:
外国语:50分;专业基础课(业务课一):60分;专业课(业务课二):60分。
(二)进入复试的考生应达到上述基本要求。在此基础上,以二级学科为单位,在非定向与定向招生比例限定范围内,按照考生初试总成绩进行排序,确定参加复试考生名单。
环境学院环境科学专业普通招考计划招生3人,一志愿合格考生等额复试。环境工程专业普通招考计划招生2人,一志愿合格考生等额复试。环境力学与工程专业普通招考计划招生3人,一志愿合格考生等额复试。其中环境科学、环境工程和环境力学与工程专业需要以调剂完成计划,调剂复试为等额复试。
复试名单请见附件。
二、资格审查与心理测试
(一)资格审查
复试时研究生院将对参加复试的考生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地点为崇山校区博远楼108室。未参加资格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考生,不能参加复试。参加复试的考生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并提交此前网上确认时所提交的全部资格审查材料的纸质版原件,(要求详见https://grs.lnu.edu.cn/info/12168/71513.htm)。
环境科学、环境工程、环境力学与工程提交资格审查材料的时间为2023年5月22日9:10-11:00
在报名阶段未取得但在复试之前已取得硕士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考生,需提供教育部学生服务与素质发展中心出具的硕士层次《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和硕士学位《中国高等教育学位在线验证报告》各一份。
如考生不能按时提交或所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将影响考生复试。对发现的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取消其复试资格;对审查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即取消复试、(拟)录取资格或取消学籍。
(二)心理测试
考生复试前需自行完成心理测试工作,心理测试时间为2023年5月18日下午5:00前,具体操作流程详见《辽宁大学2023年博士研究生(普通招考)复试录取工作办法》附件。
三、复试考核
(一)学术水平、科研能力及综合素质考核
复试重点对考生学术水平、综合素质和培养潜质等进行考核,考查考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科研创新能力、对本学科前沿领域及最新研究动态的掌握情况等,并对考生进行外国语能力测试。为全面考查考生的综合素质,考生可提供获奖证明及发表的学术成果材料等,该项材料以培养单位规定方式交各复试小组审查。
(二)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学习(工作)态度、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各复试小组在对考生进行学术水平、科研能力及综合素质考核的同时要对考生进行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三)复试时间
环境科学复试考核方式为面试。
面试考试时间为2023年5月23日13:00开始
环境工程复试考核方式为面试。
面试考试时间为2022年5月23日 14:00开始
环境力学与工程复试考核方式为面试。
面试考试时间为2022年5月23日 14:30开始
(四)复试要求
复试全程录音录像,每名考生面试考核时间一般不少于20分钟。复试形式为面试,面试成绩满分100分,占复试成绩的100%。面试成绩未达60分者为复试不合格,不予录取。
考生所报考导师所给分数的权重占30%,其余导师所给分数的平均分权重占70%。调剂考生的报考导师指根据“导师招生原则”中调剂后的招生导师。
四、录取
(一)总成绩折算办法
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按权重相加,得出招生考试总成绩。初试成绩占总成绩60%,复试成绩占总成绩40%。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总成绩=(外国语成绩+专业基础课成绩+专业课成绩)÷3×60%+复试考核成绩×40%
对于复试考核合格、导师选择明确的考生,第一志愿考生和调剂考生应分别排序依次录取,各培养单位依据各专业(二级学科)拟录取的非定向就业考生数不少于本专业招生计划数60%的原则(非定向就业合格考生数不足的除外),根据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审核拟定拟录取名单。
总成绩相同者,按按初试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再相同者,按初试外语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仍相同者,按初试专业基础课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
拟录取名单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在研究生院网站公示。
根据规定,凡通过复试,被我校拟录取的2023级定向就业博士研究生,应与我校签订定向就业合同,请相关考生于2023年6月1日前将单位和本人签署完毕的定向就业合同提交至我单位,逾期可视为放弃录取。定向就业合同请到《辽宁大学2023年博士研究生(普通招考)复试录取工作办法》附件下载。
被我校拟录取的2023级非定向就业博士研究生入学前需将本人人事档案与组织关系转至我校。
五、违规处理
考生应诚信考试,如考生不遵守招生考试纪律,不服从考务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规定严肃处理,取消初试、复试、(拟)录取资格或学籍。并记入考生《考试诚信档案》。
入学后3个月内,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对所有考生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六、监督
环境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单位复试考核过程和复试考核结果进行指导与审查,严肃处理违纪违规事件。
辽宁大学环境学院研究生办公室电话:024-62202248
本实施细则由环境学院负责解释,如同国家、辽宁省、学校有关政策规定存在冲突,按国家、辽宁省、学校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辽宁大学环境学院
二○二三年五月